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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须坦白完整报家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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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须坦白完整报家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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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xkang 文章来源:性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22:2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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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首席空姐在离婚案附属事项的审讯中,由于没有向法官“完整及坦白地”披露自己的财务情况,结果她的区域总裁前夫在案件审结后,只须为她承担较少的堂费。
家事法庭的法官说:“若不是因为她没有完整及坦白地披露(财务情况),她应该会享有更高的附属事项审讯(ancillary proceedings)堂费。”所谓离婚案附属事项是指婚姻资产分配、孩子抚养权,及妻儿的赡养费事项。
法官裁决空姐(36岁)的前夫(49岁)须为她支付2500元的堂费。据了解,这笔钱一般是由被令支付堂费的一方交给对方律师,但由于空姐并没有聘请律师,她预料将获得这笔2500元。
根据法庭文件,本案的申请人是新航一名首席空姐,她与丈夫在1998年10月15日于香港注册结婚,但没有生育儿女。他们在前年12月离婚。
这名空姐的每月净收入有4988元(包括膳食与夜宿津贴),并也继承了母亲20万余元遗产。她声称每月开销为3580元。法官认为她略为夸大了在国外的开销,她的开销平均来说应该只有3200元。
法官也说,空姐宣称自己的银行存款有9万6700余元。但由于她连在法庭发出庭令查看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没有完整地披露财务情况,她因此“被当成是具有财务能力,可以养活自己的人”。
空姐要求前夫每月支付1100元赡养费,或者一次过支付5万5000元赡养费给她。
法官认为,由于空姐是因为前夫的无理行为而离婚的,并将失去婚姻住所,她因此裁决空姐的前夫必须一次过给空姐2万5200元赡养费。空姐前夫已经针对家事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空姐前夫也没有向法庭坦白相告
另一方面,法官也认为空姐的前夫一样没有向法庭坦白相告。空姐前夫曾在之前的一份宣誓书中声称他是一家公司的区域董事,同时也是一家海南省酒店的总经理。不过,他在这次的附属事项审讯中,只提到自己是酒店总经理。家事法庭认为他仍在他之前任区域董事的公司当中居要职。
法官说,空姐前夫宣称年薪近10万美元(约17万元)。根据他的受聘书,这只是他当总经理的收入而已。因此这笔年薪不能反映他身兼区域经理的薪酬。
空姐前夫声称自己的月薪是1万4000余元,扣除所得税等杂项支出后,只剩下近9000元可支配的薪金。可是他的每月开销却高达1万7000余元。
法官认为,他要不就是另有收入来源没有呈报,要不就是入不敷出,但前者较有可能。理由有二:首先,截至2001年8月间,他在香港的银行户头中有50万余元存款。至今包括这个户头的存款在内,他也能维持每月23万元的存款;第二,他出手阔绰,给了女朋友约1万3500英镑(约4万2600余元)。此外,法官也认为他没有完全披露银行存款数额。
考虑了种种因素后,法官也作出下列裁决:
*空姐只须承担翠湾园婚姻住所在三年内售卖后的10%损失,三年后则无须负责;
*空姐须支付前夫一项投资基金的价值的三分之二,因为她用来投资的3万元是从两人联名银行户头中取出的;
*家庭汽车方面,空姐须支付前夫汽车报销价及剩余拥车证价值的50%;
*须支付前夫8000元,以保留一只价值1万6000元的劳力士手表;
*可保留翠湾园中的古董及家具。
向法庭隐瞒实情 裁决可能对自己不利
在离婚案附属事项审讯中有所隐瞒,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
陈忠义律师说,任何一方若不对法庭坦白的话,将影响到法庭在赡养费、婚姻资产分配和堂费等方面的裁决。
根据过去的判例,法庭会对不坦白的一方作出不利的推断。也就是说,这一方可能因此被裁决分得较少的婚姻资产,以及承担更多的堂费。
林丽珠律师说,任何一方对法庭有所隐瞒是否影响到法庭的判决,将取决于所隐瞒事项的性质。
例如,有些事情可能说出来也没有造成多大的不同;又比如说母亲吸毒,这其实直接牵涉到她是否有能力照顾孩子的问题,这种情况应该告知法庭。
林律师说,她会告诉当事人,虽然跟对方做不成夫妻,也应该尽力解决眼前的问题,把真实的情况说出来,让法庭能够为他们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律师也有责任劝告当事人说实话,并警戒他们提供假证据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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