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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婚俗文化—景颇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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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婚俗文化—景颇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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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xkang 文章来源:性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22: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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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颇族家庭是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小家庭,父亲是一家之长,家庭中保留着幼子继承财产的习惯。长子、次子结婚后一般都在父母住宅附近另建新居,成立自己的小家庭,幼子则留下与父母同居,赡养父母,有女无儿的可以招赘,赘婿不改姓,子女亦从父娃。无子女的可以收养子,养子同亲生子一样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年老无子女的人,一起都能得到亲属的照顾。妇女除与男子共同生产劳动外,还要做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景颇族男子常说“没有妻子就没有饭吃,就没有衣穿”,反映了妇女在家庭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景颇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低,在许多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妇女被排除在外。因此,在景颇族男子口头上又流传着“弹弓不能射大鸟,妇女不语。男子如果做了妇女的份内事,就认为是不光彩,或被其他人讥笑。
景颇族的婚姻关系属单方面姑舅表优先婚,即舅家的女儿,生下来就是姑妈家的儿媳,相反,姑妈家的女儿是绝不能嫁给舅家的儿子,这是景颇族的“血不倒流”的婚姻规则。实际上,婚姻集团是以姓氏为基础,并不局限于家庭,这就形成了景颇族社会中所谓的“姑爷种”和“丈人种”的关系。“姑爷种”姓氏的男子可以娶“丈人种”姓氏任何一家的女儿。这种婚姻关系一放要三个姓氏才能联结成环状婚姻系统,实际上一姓氏可与三立个其他姓氏结成“姑爷种”或“丈人种”的关系。到了近代,婚姻关系更广泛了,一般说来只要排除同姓(因为同是一个“阿公”、“阿祖”的后代),或认为在历史上是兄弟或有血缘关系的姓氏之外,均可通婚。此外,在景颇族的村社头人(山官)之间,除上述原则外,实行等级婚,即“官家”不与百姓通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旧的等级婚也逐渐被打破,代替它的却是财产的作用。如百姓可娶官家的女儿了,但要出数倍于同等级女子的聘礼,就是说百姓中的富有者才能娶官家女儿。相反,官家娶百姓之女,聘礼减半,经济条件差的山官,往往娶百姓女儿为妻。景颇族妇女丧夫后,只能转嫁给亡夫家庭或家族中的男子,并且不计较辈份,如夫死可以转嫁给亡夫的兄弟、叔伯,反过来也是一样,侄儿可以娶婶母,儿子可以娶父安,这往往造成多妻现象。女子在婚前社交自由,未婚女子怀孕后,可以指腹认父,私生子在社会上不受歧视。但景颇族青年男女在结婚上并不自由,一殷由父母包办,盛行的是买卖婚姻。
解放后,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原来盛行的买卖婚姻、抢婚等已为自由恋爱的自主婚姻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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