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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办婚姻应当如何处理?           ★★★★★
对于包办婚姻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sexkang 文章来源:性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22:38:23
       江某为一残疾人,但家中非常有钱。谢某家中生活困难,便想将女儿小丽嫁过去,但小丽执意不肯。但江家已将彩礼送来,为了得到彩礼,谢某逼迫小丽与江某成了亲。婚后,小丽经常挨打受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包办买卖婚姻,遂判决双方离婚,买卖婚姻的财物,一部分上邀国库,一部分返还男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包办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本案谢某贪图钱财,包办强迫女儿婚事,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小丽在父亲的逼迫下,与江某结婚,而且婚后未建立              起夫妻感情,并随即提出离婚,符合该《意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因此,法 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本案江某为残疾人,送给谢某几千元的彩礼,如果全部收缴,可能会造成江某生活困难,因此,判决返还江某一部分钱财,是在坚持原则情况下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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