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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以牙还牙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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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以牙还牙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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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xkang 文章来源:性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21:5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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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是一个灰姑娘故事的现代版:美丽的餐厅女招待遇到了富有的“白马王子”,恋爱、结婚、生育……可家庭暴力打碎了灰姑娘的水晶鞋——温文尔雅的丈夫原来是个有暴力倾向的花心大萝卜,当妻子妨碍他寻花问柳的时候,凶相毕露的丈夫对妻子拳脚相加。为了让这个家庭苟延残喘,妻子选择了忍耐;但忍耐并不能感化暴力,妻子又选择了逃亡;残
忍的丈夫把逃亡变成了笼子里金丝雀徒劳的挣扎,忍无可忍的妻子选择了用暴力结束这个噩梦……在今年5月上映的黑马影片《忍无可忍(Enough)》中,家庭暴力被Jennifer Lopez的演技渲染得触目惊心——该片的级别被定为PG-13(涉及家庭暴力镜头及粗口)。对于家庭暴力,这部影片的回答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请先不要对Enough进行僭越性的道德审判、也不要为Jennifer喝彩、嘘或者流涎,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家庭暴力这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据美国社会学家的统计,在美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家庭暴力成为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上。在国内,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一份来自浙江、湖南、甘肃三省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夫妻间发生冲突时,65%的丈夫“不理睬”妻子,28%的丈夫“辱骂”妻子,夫妻间冲突时,丈夫“用脚踢”妻子的占12.1%,“用东西砸”妻子的占9.7%,“强迫过性生活”的占5.8%。在各省、市、县开通的妇女热线中,工作人员几乎每天都接到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投诉。面对这些数字,我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成员——已经不能继续像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中。
虽然目前对什么是家庭暴力( FV/DV, Family/Domestic Violence)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注1],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注2],但归根结底,家庭暴力的问题是一个家庭成员权利问题。从法理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逻辑学的推论方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每个家庭成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个集合的完全子集,所以每个家庭成员也“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法理是否定家庭暴力的,为什么家庭暴力的历史还像家庭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生生不息?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是一个法律的执行问题——如果没有执法的保障,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空谈,而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因为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的血缘或婚姻关系,让这个问题变得非常微妙:一方面受害人要维护自己人身安全权利,另外一方面要维护这种权利的代价是其他方面利益的损失(家庭破裂、名誉扫地等等)。“家丑不可外扬”,双方当事人都往往愿意选择掩盖家庭暴力。当事人掩盖的态度对于执法者来说造成了执法的第一层障碍,执法者的第二层障碍来自于处理当事人双方时必须要解决的处罚一方可能给另一方带来的伤害而引起的另一方的抗诉——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让执法者常常左右为难,想一下这个例子就能明白这其中的微妙:自己责罚自己的孩子和别人责罚你的孩子给你的感受是否相同?面对这两层障碍,执法者已经头疼不已,在加上第三层障碍——家庭暴力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执法者已经苦恼得一塌糊涂,“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托辞更让执法者能够理所当然不可不戒地尽量置身事外。法律在这里遭遇了真空,维护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成了疗饥的画饼。
我曾经为Jennifer惊天动地的最后一击喝彩——毕竟她遭受了太多非人的折磨,但当我看到Billy Campbell死不瞑目的眼神,我为自己的喝彩忏悔。以暴易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令人同样地痛心疾首——毕竟这曾经是一个家庭、毕竟他们曾经是这个家庭的成员。这个故事有些像When Sally Met Harry中的套路:为了不该有的权利而使用暴力,但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又反过来反对暴力。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你要别人尊重你的权利,请你尊重别人的权利——但永远都不是用暴力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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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注1] 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有人将家庭暴力(DV)定义为:密友间的高压控制,其形式包括:肉体、性、言语或精神上的虐待或威胁,虐待者经常采用经济虐待,隔离孤立,恫吓威胁等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FV还包括家庭中对儿童和老人的虐待与忽视。有人认为DV与FV的概念完全等同。
[注2] 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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