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性快讯 | 避孕宝典 | 男性两性 | 女性两性 | 少年两性 | 青年两性 | 中年两性 | 老年两性 | 性与生育 | 性与饮食 | 性与年龄 | 性与美容 | 性与星座
性与婚姻 | 性心理 | 性科学 | 性医学 | 性疾病 | 性药物 | 性测试 | 性技巧 | 性焦点 | 性教育 | 性文化 | 性保健 | 性障碍 | 性变态 | 性历史 | 性与法
性咨询 | 两性图片 | 影视下载 | 实用查询 | 性福博客 | 两性论坛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性康网 >> 性与法 >> 性法相关 >> 性与法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中国妇女的状况有哪些
中国古代性文化发展的十…
中国大学生遭遇性道德危…
中国古代性法制史
更多内容
广告区域
中国近现代性法律制度简述           ★★★★★
中国近现代性法律制度简述
作者:sexkang 文章来源:性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5 12:16:24

  这一时期性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有三:一是摒弃了旧法中赋予男子性特权以及歧视女性、摧残女性、压制妇女性权利的规定及习俗,二是关于结婚的血缘禁忌及健康状况要求更加科学化,三是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思想为原则,对“性法律”加以改造、发展。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大总统”曾下令废除妇女缠足的恶习;为了避免早婚早育现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结婚及离婚均采取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1935年的《刑法》规定,应限制的婚外性关系只是3种:有配偶者和奸其相奸;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相奸;奸淫未满16岁的女子。1929年的《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1935年《刑法施行法》禁止纳妾,这就从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婚姻平等。

  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制,禁止干涉寡妇自由。

  1980年后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婚龄提高为男22岁、女20岁;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婚。3、“判离”的实质性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性与法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性与法:

  • 下一篇性与法: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 企业邮局 | 版权申明 | 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性康网

    ©2006-2008 sexkang.com 版权所有 性康网
    单位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国际华城10号 邮编:200135
    电话:021-68533461 电邮:性康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605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