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992年3月,联合国决定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95年在中国首都北京召开,这使中国妇女的状况倍受世界关注。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妇女曾经有过长期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悲惨历史。从本世纪上半叶起,广大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民族和自身的解放,经过几十年不屈不挠的英勇奋斗,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占全世界妇女四分之一的中国妇女终于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
新中国宣告了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她们和全体中国公民一样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中国的各种法律保障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教育的手段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今天,中国妇女已享有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从未达到、许多发达国家历时数百年方才得到承认的平等权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妇女曾被禁锢的聪明才智极大地释放出来。她们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地投身于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成为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力量。她们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在工农业生产、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中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在中国,“半边天”成为全社会对妇女作用最形象的赞誉。
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中国妇女的精神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在参政能力、文化水平、科学知识、生产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中国妇女有着热爱和平的光荣传统。她们从未忘记侵略战争带来的深重灾难,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的和平外交政策。无论世界上发生什么样的冲突,她们总是站在正义与被侵略者一边,反对暴力与侵略。中国妇女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
建国四十五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中国妇女在“平等、发展、和平”的方向上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进步。这是世界妇女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人权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旧观念的影响,中国妇女的状况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参政、就业、受教育以及婚姻家庭中平等权利的完全实现,还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力,轻视、歧视甚至侵害妇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的整体素质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中国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道路远没有完结。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发展经济,加强法制,消除一切歧视或轻视妇女的落后观念,促进中国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实现,争取本世纪在中国实现《内罗毕战略》的各项发展目标。
中国政府、中国妇女和全体中国人民热情地欢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正在全力以赴地为会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使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妇女情况,现将中国妇女的状况公诸于世界。
一、中国妇女的历史性解放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妇女长期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进行了一场伟大而深刻的民族民主革命,伴随着这场革命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妇女解放运动,使中国妇女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解放。
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对中国妇女的压迫和摧残特别深重。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都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这突出表现在:
政治上无权,完全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经济上依附,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社会上无地位,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剥夺了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婚姻上不自主,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丈夫死了不得再嫁。身心上受摧残,不仅受到一夫多妻制的压迫和娼妓制度的迫害,而且绝大多数人从小被迫缠足,数百年来,“小脚女人”竟成了中国妇女的一个代称。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相继入侵更加重了中国妇女的苦难。在1937年开始的日本全面侵华战争中,有3000多万男女老幼惨遭杀害,其中妇女儿童占多数。仅在日军占领南京后的一个月内,就发生日军强奸中国妇女的事件2万多起。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官僚资本主义相勾结对中国人民进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把中国推向了亡国灭族的边缘,也把中国妇女推向了前所未有的苦难深渊。
为挽救民族的危亡和谋求自身的解放,中国妇女与全国人民一道,进行了长达一百多年的不屈不挠的斗争,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妇女解放运动。太平天国运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男女平等的政策;戊戌维新运动倡导并一度引发了戒缠足和兴女学运动;辛亥革命兴起了以实现男女平权、争取女子参政为主要目标的女权运动。这些运动促进了中国妇女的觉醒,但终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妇女被压迫、受奴役的悲惨命运。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便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之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妇女被动员和组织起来,形成了以工农劳动妇女为主体、团结全国各族各界妇女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开展了与中国革命紧密结合的群众性妇女解放运动。特别是在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革命政权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保障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使全中国的妇女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妇女千百年来受封建社会压迫、奴役和受外国侵略者宰割、欺凌的历史,她们以崭新的姿态站立起来,与全国人民一起成了新中国的主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占全体代表10.4%的69名妇女出席了会议。她们与男代表一起共商建国大计。宋庆龄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德全、史良等一批女性担任了政府的领导职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此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 建国后,为迅速改变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落后面貌,革除束缚、歧视和摧残妇女的旧制度和旧习俗,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系列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
——土地改革。在旧中国,占农村人口70%的贫雇农只占有10%的土地,而妇女则根本没有土地所有权。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根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在农村开展了广泛深刻的土地改革运动。广大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经济不平等的状态。
——普选。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基层选举,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运动,90%以上的妇女踊跃参加了投票,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妇女占代表总数的17%。在此后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占12%,其中少数民族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11%。这表明,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族妇女便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开始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某些西方国家建国一、二百年之后才在法律上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妇女走出家门。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了妇女走出家门参加社会生产的热潮。1957年,全国有70%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城市女职工达到328.6万人,与1949年相比,增加了4.5倍。这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将妇女排斥在社会生产劳动之外的状况,使妇女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 ——扫盲。旧中国妇女文盲比例达90%。新中国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群众性扫除文盲运动,先后于1952年、1956年和1958年掀起三次扫盲高潮。从农村到城市都举办了各种识字班、民众夜校、职工业余学校,成千上万的妇女参加了扫盲学习。到1958年,有1600万妇女摆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中国妇女愚昧落后的状况。
——宣传和贯彻婚姻法。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这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婚姻家庭生活的深刻变革。婚姻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使大量封建婚约得到解除,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迅速减少,自由恋爱、婚姻自主蔚然成风。经过几年的艰苦工作,终于从根本上打碎了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所强加于妇女的枷锁,基本实现了婚姻自由。
——禁娼。妓院和卖淫嫖娼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之一。新中国一成立便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改造其思想,医治其性病,引导和帮助她们建立正常生活,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继北京之后,包括上海、天津在内的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纷纷开展禁娼运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这种在旧中国屡禁不绝、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和侮辱妇女人格的社会痼疾绝迹,社会面貌为之一新。
新中国通过这些规模宏大的群众运动,仅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就荡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获得了根本性解放。这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史上值得自豪的重大变革,也是中国革命对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重大贡献。
二、平等的法律地位
中国十分重视对女性的法律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中国妇女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新中国陆续颁布了《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了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任何一部中国法律都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
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依据中国法律,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以下六个方面: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参政权,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任用领导人员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重视培养、选拔女性担任领导职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要保证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这主要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身份权。法律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平等。妇女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离婚问题上妇女受到特殊保护。
中国法律在明确规定妇女的各种具体权益的同时,强化国家机关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明确妇联等妇女组织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全面确定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54条规定中,有75%的条文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为执法工作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
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还较为落后,因此妇女法律权利的某些规定和保障机制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将会不断完善。
三、在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利与重要作用
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实现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基础。中国政府为改善和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中国妇女成为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目前,中国女性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高于世界34.5%的比例;1992年女性从业人口占女性15岁以上人口的72.33%;农村妇女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一半,城镇女职工人数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56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比例也由7.5%提高到38%。妇女就业领域十分广泛。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女职工达100万人以上的行业就占9个,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卫生、教育以及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妇女就业层次有了较大提高。1992年,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业以及金融保险业中,女职工已分别占在业人数的34.4%、21.6%和37.3%。中国妇女尽管在就业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不愿接收女性,造成女性就业难等。中国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
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已基本得到实行。在中国,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都可以获得同等报酬。但是,由于目前男女职工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构成的差异,男女实际收入尚有一定差距。据1990年调查,城市男女职工平均月收入分别为193.15元和149.60元,女性的平均收入是男性的77.4%;农村男女年平均收入分别为1518元和1235元,女性年均收入是男性的81.4%。此外,农村妇女年均收入在一万元以上的人数占女性总数的1.2%,男性的这一比例也是1.2%。这表明,在农村先富起来的人群中,男女收入差距已不明显。
中国政府对女职工采取了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据调查,城市女职工中85.3%的生育妇女都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有些单位的女职工还享有半年的带薪产假;对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减少其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国有企业大都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随着中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她们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的作用也愈来愈大。 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大解放了妇女劳动力,妇女成为振兴和发展农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农、林、牧、渔、水利业劳动者中,女性劳力占半数以上;产棉区的棉田管理大部分由妇女承担。在1400万农村商业服务业个体从业人员中,女性约占三分之一。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从商农民中妇女约占二分之一。在农业生产总值中,农村妇女创造的产值占50%至60%。
中国农村妇女是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目前,中国农村有一亿多乡镇企业劳动者,其中女性约有4000万人。在食品、服装、编织、玩具、电子产品、传统工艺和服务等行业的乡镇企业中,女性从业人数更多,创造的产值占总产值的65%左右。女职工占主体的纺织、丝绸、茶叶、编织、刺绣、玩具等行业的乡镇企业是中国出口创汇最多的企业。在乡镇企业中,不少女性担任了企业领导职务。如江苏、广东、安徽、福建、河南等省的乡镇企业中,各有约2000—3000名的女厂长、女经理,并各有数万人成为车间和班组的生产技术骨干。
中国妇女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伟大作用获得了某些国际组织的赞扬。山东省龙口市的农村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粮农组织选定的农村妇女问题国际监测点。这里的农村妇女不仅担负着40%至60%的农田作业量,而且在纺织、服装、刺绣等乡镇企业中担负着74%的生产任务。她们制作的刺绣工艺品每年可出口创汇约250万美元。近几年,来这里考察的20多个国家的100多名专家一致认为,龙口农村妇女发挥着与男性同等重要的作用。
在城市,广大妇女为推动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1982—1990年,在金融、文教、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饮供储、机关团体等行业中女职工人数增长速度分别超过男性21至78个百分点。1993年,全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的比例达36.8%。女职工还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为促进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据调查,仅陕西、江苏等十省的女职工近三年内就提出合理化建议387万条,创经济效益21亿元。 与此同时,一大批女厂长、女经理在经济改革与开放的浪潮中脱颖而出。她们积极参与竞争,勇于迎接挑战,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1992年,辽宁省28个改革试点企业中有97名女职工通过激烈的竞争由一般职工成为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1988年和1992年共有107名女厂长、女经理当选全国优秀女企业家。
建国四十多年来,中国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她们在经济建设中的历史功绩和伟大作用赢得了社会的称颂。1949—1988年,全国有2485.8万人获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1978—1992年,有572名杰出的女性获全国劳动模范光荣称号,有20152名优秀女性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光荣称号。1988—1993年,有936名女性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四、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中国,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重要的位置。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共有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2%;到1993年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女代表已增至626人,占代表总数的2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一届全国人大有4名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5%,到八届全国人大时已有19名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12.3%。1954年到1993年,先后有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陈慕华等8位妇女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人大女代表在立法以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尤其关注教育卫生、生态环境、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的保护、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等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努力促进这些方面的进步与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些法律的制定就是在女代表的提议和参与下实现的。
中国妇女积极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活动。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政协会议的委员中,有女委员283人、女常委29人,分别占委员和常委总数的13.52%和9.2%。参加政协的女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优秀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她们从不同角度对国家大事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进行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邓颖超、康克清、钱正英等7位女性曾分别担任过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中,目前已有女党员700多万人,占党员总数的14%。许多优秀妇女担任了党内各级领导职务。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中有24名女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共中央各部正副部长有6位女性。在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中,有近11万名女党员,有的党派女党员占41%。八个民主党派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女性有203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著名学者和社会活动家雷洁琼女士,即是中国民主促进会的主席。
参加政府工作是中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建国以来,曾有一位女性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名誉主席,有两位女性担任过国务院副总理,两位女性担任过国务委员。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不但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且为妇女参政进一步创造了条件。199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妇女已占32.44%。1994年国务院各部委有女正副部长16名,全国有女省长、副省长18名。在全国517个城市中,有300多名女性当选为正副市长。
中国妇女是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在司法机构中有一大批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1992年,全国有女法官21012名,女律师4512名。
广大妇女关心国家大事,关心政府工作,积极参政议政。自1953年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开始,历次换届中妇女参选比例都在90%以上,1984年以来则高达95%。妇女除经常通过各种群众组织反映意愿和要求外,还用信访方式就政府工作和社会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对各种问题的看法。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各族各界妇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中国妇女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中国,妇联组织能够代表妇女参与人大和政府制定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工作,并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妇联组织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解决妇女问题的政策性文件,也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