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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三不出           ★★★★★
七出三不出
作者:sexkang 文章来源:性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 14:51:18
中国封建时期休弃妻子的7种理由和不准休妻的3种规定。

    在封建夫权时代,丈夫欲休妻子,无须征得女方同意,只须写一纸“休书”即可将妻子驱之于门外。为了言之有据,历代统治者为休妻制定了必备的7条理由,妻子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条,便可被丈夫休弃。


    “七出”规定如下:“无子,一也;淫轶  ,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妨忌,六也;恶疾,七也。”《大戴礼记·本命》认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空去。”七去与七出是一样的。但无论是七去还是七出,其中的“多言”、“妒”等都具有随意性,所以,“七出”、“七去”不准丈夫任意休妻的借口。


    为防止妻儿无着致成社会累赘,封建法规又定了不准休妻的“三不出”:“三不出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而后富贵。”《元典条》又规定犯奸之女不受“三不出”的保护,可见“三不出”把“性”看得多么重。对违反“七出三不出”的男人,汉魏时起即有律令,《唐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则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出而出之者杖一百;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明清时代的刑律中的规定与《唐律》同。所有封建立法皆不准女子离舍丈夫。《白虎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无恶不作,妻也不能离舍,若离舍,则受罚。《唐律》曰:“妻妾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明律》中规定:“若要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均足见封建刑律对女子的不公。明代大臣刘伯温反对把“恶疾”与“无子”列入“七出”,曾建议将“七出”收为“五出”,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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