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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子们最深重的压迫           ★★★★★
对女子们最深重的压迫
作者:sexkang 文章来源:性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5 22:51:32
    如上一章所述,在宋朝开始兴起了程、朱理学,但是理学的传播与影响和其它
文化形态一样,都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深入、逐渐发生作用的,总的看来,整个宋
朝贞节观的影响还不算太大,而到了明、清两代,贞节观的影响才大到无以复加的
地步。这当然也是出自统治阶级的需要,封建社会越是到末期,越是衰微,统治者
就越是要加强对各方面的控制,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同时也加强对妇女的
压迫。
 
    一、极力奖励贞节
 
    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代,首先是统治者在法律方面大力提倡,明太祖在建
国之初、即洪武元年就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
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又令巡方督学,岁上其事,著为规条,大
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奖励贞节,莫此为盛。
 
    这一来,对社会风气有很大推动,寡妇守节,不仅政治上全族光荣,而且经济
上又有很大得益,于是人们就纷纷效尤。而且,由于明太祖的诏令上有年龄的规定,
有些人为了贪图荣利,竟弄虚作假,虚报寡妇年龄,这类事不在少数,所以明宪宗
成化元年奏准:“如有夫亡时,年纪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
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这种弄虚
作假之事虽然荒唐,但是也可见当时风气之一斑。
 
    明代统治阶级不仅大力表彰节烈,而且严惩那些所谓不节不烈者。天顺年间,
山西提刑按察司(掌管山西司法与监察的衙门)佥事(正五品)刘翀,娶再婚之妇
朱氏为妻,由于违背了女子贞烈的规范,遭人检举,一直告到京城。就这么一件事,
明英宗直接干预,下令将刘翀逮捕来京,下狱审讯。后经明,朱氏原系安陆侯吴杰
之妾;吴死,改嫁张能为妾;张死,再嫁程鹏为妾。程因犯罪被杀,刘翀慕朱氏姿
貌,不拘一格娶以为妻。朱氏是十分不幸的,最后嫁刘翀为妻,算是得到了一个较
好的归宿。可是最后,明英宗指斥二人“忘廉耻,配失节妇”、“有玷风宪”,并
命令将刘翀削官为民。
 
    封建统治者的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无数个刘翀、朱氏“就范”,以贞节压迫
女性,扭曲、分裂人格,使民众服服贴贴地服从封建的统治秩序。
 
    由于封建统治者这样大力倡导与施加压力,到了明代,所谓节女、烈女迅速地
增加了。 一部《二十四史》 ,其中录载的妇女,连《列女传》及其他传中附及,
《元史》以前没有到60人的:《宋史》最多,只有55人;《唐书》54人;而
《元史》竟达187人。《元史》是明朝的宋濂等人纂修的,明朝极力提倡贞节,
所以搜罗的节烈妇较多;同时,他们的实录与志书又以很大力气记载许多女子节烈
之事,所以到了清朝人修《明史》时,所发现的节烈传记竟不下万余人,多次筛选,
最后还有308人,几乎是《元史》的一倍。
 
    如果再看一下《古今图书集成》,其中的“闺节”、“闺烈”两部中收入的烈
女节妇,唐代只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达近3.6万人,这些数
字更清楚地显示出明代倡导贞节之剧。
 
    《明史·列女传》中有这样一段话:
 
    刘向传列女,取行事为鉴戒,不存一操。范氏宗之,亦采才行高秀者,非独贵
节烈也。魏、隋而降,史家乃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盖挽近之情,忽庸行而
尚奇激,国志所褒,志乘所录,与夫里巷所称道,流俗所震骇,胥以至奇至苦为难
能。而文人墨客,往往借俶傥非常之行以发其伟丽激越跌宕可喜之恩,故其传尤远
而其事尤著。然至性所存,伦常所系,正气之不至于沦澌而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
载笔者宜莫之敢忽也。
 
 
 
    这一段话是论述以前的情形,说魏、隋以后对女子的表彰,以至苦难能为可贵,
而有发扬正气、鉴别人禽的作用。
 
    《明史·列女传》又云:
 
    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
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
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
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千篇,视前
史殆将倍之,然而姓名湮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明代《列女传》以及其它实录、志书所记载的所谓“贞烈”之事,大致可分为
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以身殉夫。
 
    如有个蔡烈妇,是松阳叶三妻。叶三以打柴为业,家庭贫穷,蔡一直小心地敬
事丈夫。叶三后来长期患病,蔡织布、缝衣以买药给丈夫吃。叶三病重了,自知不
起,握着妻子的手说:“在我活着时你就改嫁吧,不要再受三年苦了。”蔡听了梳
洗、更衣,同时以刀置袖,前去对丈夫说:“我先嫁人了!”以刀刎颈而死。叶三
大惊,很快也死了。
 
    林氏,通州人。17岁出嫁,3年后丈夫病故。林氏恸悼几绝,决心绝食以死,
但因公婆俱在,不忍说出来使他们伤心。每次吃饭时假装饮水吃饭,实际上不吃。
5天后,昏倒在地。婆惊问其故,她从容地说:“如今欲从亡人地下。”婆抱着她
的女儿劝道,为了这孩子,你也应该活下去。她坚决地说:“伤哉,我天已死,何
恤一女。”她让人家不要再将女儿抱来,并强撑着身子来到丈夫柩前躺下,就这样
饿了21天死去。
 
    二是守节终身。明代莱州人李逊之妻苏氏,21岁时夫亡,儿女全无,她孤身
守节69年,丈夫的财产全部送给弟侄,自己一毫不取,贫困终身。
 
    明代苏州昆山有一个叫李惠的妇女,19岁时夫亡,也没有生育。她留在夫家
决心守节,有人劝她:“没有儿子,老了靠谁?”她说:“丈夫是天,天只有一个。
夫死无子,是我的命不好,你们不要用这些脏话来污我的耳朵!”为了“明志”,
她几次想自杀,都被家人救下。洪武十年时,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连入
狱。有人又劝她说:“如果你改嫁,离开夫家,这事就与你无干了,你就可免罪了,
否则,将死在狱中。”李惠怒气冲冲地说:“我不会因为危难而抛弃礼义,只要能
守节,就是死一万次也在所不辞。”她的行为深受官府赏识,明太祖还下诏旌表了
她。
 
    有的女子只是许聘于人, 并未过门, 夫死,也终身守节,或以身殉夫。如据
《开封府志》记载,明代开封府杞县有一个女子郑京姐,10岁时许聘给王念祖,
不久,王病死。当时年仅十一二岁的郑京姐力请父母让她归于王家。去王家后,穿
上自备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仪。礼毕,来到念祖
灵柩前哭奠、守灵。5天后,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换上吉服,在柩旁自缢身死。
 
    三是反抗强暴。
 
    柴氏,夏县人,孙贞之妻。崇祯四年冬,有盗匪劫掠,搜山时抓住了这对躲避
山中的夫妻。盗匪见柴氏年轻貌美,十分高兴。一个人上前抓了抓柴氏的手,柴氏
立即将手上这块肉咬了扔掉,说:“贼污我身!”另一个人又扳了她一下胳膊,她
也咬去自己胳膊上的那块肉说:“贼污我肱。”她的行为激怒了盗匪,被活活砍死。
 
    明代开封有个农家女单三姐,年仅14岁,貌美。单家近邻有一恶少,觊觎她
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干活时越墙来强奸她。她极力反抗,到无路可走时,三姐就
紧紧抓住中衣,恶少死命掰她的手,怎么掰也掰不开,一怒之下,操起菜刀来杀了
三姐。父母回来发现她时,她仍死攥着中衣,坚不可解。官府闻知此事后,对她进
行了检验,在确认她未失身后,才旌表她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强奸,那就一钱不
值了,不仅失去了作烈女的资格,连她全家都不光彩。
 
    对于封建社会的这种“贞”、“烈”之事,要作具体分析。表面上看,守节、
殉夫,似乎是对夫忠贞、对性问题严肃的表现,但是,这一切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
础上,而有的妇女连丈夫都没见过,还谈得上什么爱情呢?如果是为了夫妻之爱,
那么怎么从来没听说过丈夫为妻守节、殉身呢?而且,道德的标准应该是利人,如
果从年轻时就终身守节,对死者毫无好处,但却葬送了自己的一生;尤其是如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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